通报!秦皇岛某中医院发生的事,人死在医院,
发布时间:2020-11-27 08:47 点击: 次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责任,而有的医生却并没有好好履行自己的责任,消极怠工,秦皇岛一医院,面对来医院治疗的急救病人,非但没有尽心尽力的治疗,反而重病昏迷的病人没有采取任何诊治措施,致使病人在医院中死去,被病人家属告到法院了...
秦皇岛一医院消极怠工,人死在医院里了
事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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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标对于急救病人的病情不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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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患者庞某在XX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出现危机病情,XX医院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青龙县中医院接诊,并将庞某接至急诊科抢救,急救站在对患者庞某进行初步检查,得出意识不清原因待查、腹痛原因待查、是否为药物反应不清等结论的情况下,仅对患者给予0.9%氯化钠液250毫升补液、吸氧的治疗。2 未对急救病人的症状进行进一步确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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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重症监护以后,也未对腹痛原因、意识模糊原因做任何进一步检查,进而也未实施对症治疗,放任患者在十多个小时后,出现呼之不应、无自主呼吸、死亡的损害后果。3 急救患者昏迷期间建议家属转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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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患者主因是腹痛意识模糊约6小时,由120接入被告医院,而被告在未对患者进行任何对症检查,患者病情未好转的情况下,以患者为××患者,且在发病期间为由,建议家属转院治疗4 对于处于病重的患者没有进行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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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患者家属和XX医院的工作人员离开后,仅对患者住院观察,未进行诊治,被告怠于承担自己救死扶伤的诊疗义务。5 患者于次日上午去死
次日上午,患者庞某死亡。
被告在患者庞某的门诊病历第三页记载:、
07:00(均为打印字体),
07:00被手动划上两道线,旁边手写
07:50席顺英。患者出现昏迷,呼之不应,呼吸音微弱,测心率32次/分,血压值未测到。
经抢救30分钟后,7:30患者仍无自主心率,无自主呼吸,抢救无效,宣布患者死亡。建议家属进行尸检,家属拒绝尸检并签字,原告庞文秀在家属拒绝尸检并签字处签有自己的名字。6 没有将患者就诊信息录入电子病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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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本院依法向其调取电子病历时,被告以患者未办理门诊就诊卡,也未办理住院手续为由,称无法将患者就诊信息录入电子病历系统,后又主张XX医院曾经办理过就诊卡。7 医院更改了急救患者病历
被告先后陈述不一致,加之被告对病历有修改,致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门诊病历不认可,并且被告提供的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也无参加人员的签字确认,因此能够认定被告对患者庞某的诊疗过程不规范。8 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被告实施的诊疗行为,未能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能够认定被告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法院发布文件

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患者虽未通过尸检确定死亡原因,但根据前述分析,患者死亡在被告处救治期间,且在此期间,被告未对原告进行对症检查和救治,被告在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故应推定被告对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基于上述分析与认定,考虑XX医院已对患者死亡承担40%责任,以及原告拒绝尸检致使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等因素,本院认为被告青龙县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庞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过错参与度,本院酌定参与度为50%。
具体赔偿
1丧葬费,应按照涉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即丧葬费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633元÷2=35816.5元,但原告在本案中仅向本院主张丧葬费总额33642元,对于超出部分应视为原告自愿放弃,故本院支持丧葬费总额按33642元计算。2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按照河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3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4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XX医院病历中对患者病情的记载,及原告庞文秀在庞某入院时对庞某病史的陈述,庞某虽已经是成年人,但无法认定其具有劳动能力,原告也不存在被患者庞某抚养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由被告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182131元[(33642元+280620元+50000元)×50%=182131元]。